近日,花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醉酒司机和同车“副驾”均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某 日
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载着被告人高某到某串串店一起吃饭喝酒,酒足饭饱,由被告人高某驾驶机动车载王某回家,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发现二人有酒驾嫌疑,经抽血检验,二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110mg/100ml,并且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认为,被告人高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明知高某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让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人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此法官提醒:以下行为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不仅要牢记自己喝酒不开车,还应当劝阻他人喝酒不开车,更不能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酒后的人驾驶,否则将成为危险驾驶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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