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金凡,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台山市。(我方代理原告)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7L。
被告:何文俸,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住开平市。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1日,何文俸驾驶粤Q*****号中型自卸货车沿S276省道由恩平方向往台山方向行驶。5时30分许行驶到S276省道126KM+980M(横陂镇华新水泥厂)路段左转弯往华新水泥厂时与沿S276省道由台山方向往恩平方向行驶的吴金凡驾驶粤Q*****号二轮摩托车(套牌),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吴金凡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0********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文俸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金凡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治疗,于2019年7月17日出院。原告共住院290天,出院诊断: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脑震荡、头皮挫裂伤),牙齿缺如(两髁)伴切牙松动(五颗)。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陪人一名,必要时到上级医院行牙齿修复治疗。原告的母亲陈珍瑞(1945年9月23日出生)生育3名子女。被告何文俸驾驶的粤Q*****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联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中联保险公司已赔付10000元医疗费,被告何文俸垫付了72405.50元。
2019年9月27日,原告吴金凡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对吴金凡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用、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司法检验鉴定及文证审查,该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粤南江[2019]临鉴字第5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金凡的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吴金凡的伤残等级为拾级。被鉴定人吴金凡的左胫骨钢板取出的后续医疗费用为15000元;行固定桥义齿安装的费用为3500元/颗(每10年更换1次)”。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36836.28元给原告吴金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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