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国献,男,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33。(我方为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1D
事实和理由
2019年6月9日,原告黄国献沿黄洞村内道路从黄洞村委会往黄洞村祠堂方向行驶过程中,与沿黄洞村内道路从S272线往上南方向行驶的由吕柏添驾驶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国献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柏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国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等损伤,并经四次住院治疗,分别是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15日在鹤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3日、2020午1月19日至2020午1月20日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15日在鹤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2020年3月11日,经广东五邑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期医疗费19500元。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1元给原告黄国献;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9元给原告黄国献;

江门国晖律所管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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